宁波精达: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2024-10-29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
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精达”、“上市公司”)委托,
担任其通过发行 A 股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无锡微研股份有限公司 100%
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民生证券就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情形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 100%股权,标的公司不涉及立项、环
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2、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
续的情况,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
的情形。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具有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
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突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
同业竞争。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2023 年修订)》第四条的
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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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
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赵亚南 冯韬 苏研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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