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精达:宁波精达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10-29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完善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 上
市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决策和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回报股
东的意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
(2024 年—2026 年)
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未来三年(
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1、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
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
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3、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的关系。
三、未来三年(2024—2026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根据实际经营情
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3、现金分红的间隔和比例
原则上公司每年度实施一次利润分配,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且现金分红
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不低于(20%。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具有成长性的前提下,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
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
提出现金分红分配预案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且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分配的,需考虑公司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制定以下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三项规定
处理。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
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
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且需事先
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
程序进行监督。
5、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预案中不含现金分
配方式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
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意见。
五、本规划的生效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