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精达: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2024-10-29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精达”、“上市公司”)委托,
担任其通过发行 A 股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无锡微研股份有限公司 100%
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民
生证券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机构,交易对方及交易对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
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
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
形(不包括已被撤换或者退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相关主体)。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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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赵亚南 冯韬 苏研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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