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精达:宁波精达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2024-10-29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
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高昇投资有限公司、蔡磊明、无锡微
研和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曹艳、谢欣沅、胡冠宇合计持有的无锡微研
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份,同时向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收购方,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具体如下:
本次交易前,公司控股股东为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宁波市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23年1月10日以来未发生变更。本次交
易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会发生变化。
本次交易并非向宁波市国资委或其关联方购买资产,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至第(四)项标准,亦不会导致上
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宁波市国资委,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重组上市,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十条、
第十一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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