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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宁波精达: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4-12-14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 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2-2-3-1
                                 前言

致: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是一家在中国境内(仅为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区)取得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宁波精达”)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
律顾问协议》,本所在宁波精达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以下称“本次交易”)事项中担任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交易事项,本所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
事务所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首份法律意见书》”),
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本次交易方案等相关事项已经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为使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能够反映本次交易的最新进展,本所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事宜于《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生的变更及进展进行
了补充调查,现谨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变更及进展外,《首份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的内容仍然有效。
    《首份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的前提、假设和相关
简称、释义,除非另有说明,均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宁波精达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材
料进行申报或予以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2-2-3-2
                                正文

    一、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后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1、2024 年 11 月 29 日,宁波市国资委出具《关于同意宁波精达成形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并购无锡微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批复》(甬国资办
[2024]39 号),同意本次交易。
    2、2024 年 12 月 3 日,宁波精达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
案的议案》《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
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交易尚待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
次交易的生效和实施,尚需取得以下批准和授权:
    1、本次交易尚需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
    2、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涉及的批准或核准(如需)。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尚需取得的批准
和授权外,本次交易已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或授权程序,已经取得的相
关批准或授权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根据宁波精达的公开信息披露内容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宁波精达已经按照《重组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如下信息披露:
    1、2024 年 11 月 23 日,宁波精达披露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公告、《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等与本
次交易相关的公告。
    2、2024 年 11 月 30 日,宁波精达披露了《关于并购事项获得宁波市人民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

                                2-2-3-3
    3、2024 年 12 月 3 日,宁波精达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并于 12 月 4 日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宁波精达已履行了
现阶段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结论意见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认为:
    (一)除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外,本次交易已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
准或授权程序,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或授权均为合法有效;
    (二)宁波精达已履行了现阶段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六份,自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2-2-3-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

                                                                 陆    婷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

                                                                 邓    盛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

                                                                 马宏继




                                                    二〇二四年        月    日




                               2-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