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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海汽配: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10-30  

  证券代码:603107          证券简称:上海汽配     公告编号:2024-036


                 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1月19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 年 11 月 19 日 13 点 30 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 1188 号三楼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4 年 11 月 19 日
                         至 2024 年 11 月 19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
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的议                  √
         案》
 2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

   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

   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

   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

   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

   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

       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

       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

       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3107        上海汽配           2024/11/13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 9:00-17:00,以信函方式办理登记的,须

   在 2024 年 11 月 15 日 17:00 前送达。


(二)     登记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 1188 号三楼会议室


(三)     登记方式: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

   间、地点现场办理。异地股东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办理登记。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
托书原件(格式见附件 1)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
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需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
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
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
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4、股东可按以上要求以信函的方式进行登记,信函到达邮戳日应不迟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信函中需注明股东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注明“股东大会”
字样。通过信函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公司不接受
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      其他事项


(一)      本次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      参会股东请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      会议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 1188 号
       邮编:201204
       电话:021-58442000
       联系人:李改

特此公告。


                                      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30 日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汽车空调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2024 年 11 月 19 日
    召开的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1       《关于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的议案》

2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
    “√”,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
    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