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 25 号平安财富中心 8 楼 邮编:400023 8th Floor, Pingan Fortune Centre, No.25 West Avenue, Jiangbei Town, Jiangbei District, Chongqing, P.R.China 电话/Tel: +8623 8679 8588 6775 8383 传真/Fax: +8623 8679 8722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 意字第 02305656 号 致: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经重庆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法 律服务执业机构,持有重庆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现根据贵公司的 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贵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贵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 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 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1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 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10 月 29 日,贵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进行了公告(以下简称“《董 事会公告》”)。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 m.cn)及指定媒体刊登了《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定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 点 00 分在 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嘉德大道 46 号神驰办公楼 3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网 络投票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根据《董事会公告》和《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已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且将公告刊载于《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贵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表决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网络投票 时间、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股东大会 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1 月 8 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 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艾纯先生主持,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129 名,代表股 份数 125,969,0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313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股份数 125,322,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0033%;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25 名,代表股份数 647,06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3098%。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 3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董事会公告》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 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 表决,不存在对《股东大会通知》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 决时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当场清点, 经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 果后予以公布。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 下: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暨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5,916,0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9%;反对 13,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 弃权 39,0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771,88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9.5102%;反对 13,9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 0.1291%;弃权 39,0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3607%。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议案》 4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125,838,5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4%;反对 83,8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6%; 弃权 46,6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0%。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5,844,2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9%;反对 78,1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0%; 弃权 46,6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1%。 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5,831,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2%;反对 74,0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8%; 弃权 63,0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0%。 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5,842,8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8%;反对 77,5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6%; 弃权 48,6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6%。 6、《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5,807,8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20%;反对 145,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7%; 弃权 15,5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663,66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8.5105%;反对 14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 1.3460%;弃权 15,5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1435%。 7.《关于预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25,818,6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9.8806%;反对 94,3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9%; 弃权 56,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674,52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98.6107%;反对 94,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 0.8719%;弃权 5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517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投票表决,根据有效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获通过。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 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