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尼机电:康尼机电关于收到相关司法执行股票及注销实施的公告2024-11-05
证券代码:603111 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公告编号:2024-046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相关司法执行股票及注销实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执行注销的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尼机电”或“公
司”)股票共计 5,738,702 股,占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 0.63%,本次注销完成后,
公司总股本由 912,746,754 股变更为 907,008,052 股。
本次注销股票数量:5,738,702 股。
股票注销日期:2024 年 11 月 5 日。
一、注销股票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11 月,公司分别收到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栖霞法院”)
下达的吴讯英、罗国莲、邓泽林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发布的《关于对龙昕科技原 17 名股东起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8)。上述被告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1)康尼机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以 1 元的总价回购
吴讯英、罗国莲分别持有的 2,205,209 股、1,102,604 股康尼机电股票,邓泽林于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所持 2,430,889 股康尼机电股票返还给康
尼机电;如未能足额返还前述股票,对于未能返还部分,均应按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 14.86 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
(2)吴讯英、罗国莲分别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退还康
尼机电现金对价 3,374,601.98 元、1,687,308.42 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
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
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吴讯英、罗国莲、邓泽林因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三名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为终审判决。
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8 月 9 日、8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收到对龙昕科技
原 17 名股东诉讼事项的部分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2024-037)。
2024 年 11 月 4 日,公司收到栖霞法院执行吴讯英、罗国莲、邓泽林分别持
有的 2,205,209 股、1,102,604 股、2,430,889 股康尼机电股票,上述合计 5,738,702
股康尼机电股票已划转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二、本次注销完成情况
公司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了注销上述
5,738,702 股康尼机电股票的申请,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审核确认,该等股票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完成注销。
三、本次注销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单位:股)
内容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量 本次变动后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75,575,182 -5,738,702 69,836,480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837,171,572 837,171,572
三、总股本 912,746,754 -5,738,702 907,008,052
四、说明
2023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司法执行追回及回购股票注
销相关事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发布的《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司法执行追回及回购股票注销相
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
本次注销的股票系司法执行收到的股票,注销所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注销上述追回及回购股票的相关事项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
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