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青科技: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4-04-0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被保荐公司名称: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
保荐人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马志鹏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保荐代表人姓名:成鑫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
人”)作为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青科技”“公司”或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人,对常青科技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3 年度
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主要事项 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与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保持沟通,
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开展培训,公司及相关人员能够遵守法律、法规、部门
1 高级管理人员遵规守法,
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信守承诺
文件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公司建立了符合监管规定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持续督
导期间,保荐人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2 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
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并督促公司根据监
管规则的调整及时对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
公司建立了符合监管规定的内控制度体系。持续督导期
间,保荐人督导公司有效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等;有效执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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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有效
执行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
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了符合监管规定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持续督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4 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详见
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公司建立了符合监管规定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持续督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导期间,保荐人督导公司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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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关联交易制度 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公司 2023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
预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
公司建立了符合监管规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人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等承诺事项,于 2023 年 7 月、2023 年 12 月和 2024 年 3
6 执行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月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并对
制度
募集资金置换、超募资金永久补流、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现金管理事项发表意见。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公司建立了符合监管规定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持续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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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对外担保制度 导期间,公司未发生为他人提供担保事项。
持续关注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持续关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行政
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
8 处罚、纪律处分或监管措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施情况,督促公司完善内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
以纠正
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持续跟踪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
9 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道,公司未发生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
传闻进行核查 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保荐人于 2023 年 12 月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现
10 定期现场检查
场检查结束后的 5 个交易日内报送《现场检查报告》。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相关事项进行重点关注,公司
未发生应当进行专项现场检查的如下事项:(一)存在
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11 专项现场检查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
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光大证券对常青科技 2023
年度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
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常青科技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人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马志鹏 成 鑫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