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工: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6-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经公司聘请,委派经办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23 年修订)》和《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
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
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 年 5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请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 年 5 月 29 日,公司在指定
1
披露媒体上刊登《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前述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
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 15:00 如期在上海市青浦区外青
松公路 7177 号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前述通知及公
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同时亦遵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
投票时间分别为:(1)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3 日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股
数 100,320,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5483%。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任律师等,该等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为 7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5%。
5、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
决结果。
综合现场投票结果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一)《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0,32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 2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1.0811%;反对 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8.918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3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