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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重科技: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4-02-29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中国天津

          二零二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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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

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的独立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但会议主持人应当说明具体情况。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

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临时会议可通过电话、传

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即时通知。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独立董事可以根据

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

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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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九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该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列明被委托人的姓名、委托事项、意见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独立董事每次只能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每一名独立董事最多

接受一名独立董事的委托。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面临被收购情形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独立发表其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

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

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

清楚。

    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将各独

立董事的意见详细记录,并分别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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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应当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三)审议议案;

    (四)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

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议事规则,报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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