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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重科技: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02-29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国天津

          二零二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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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领导人

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依据董事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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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

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及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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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

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独立董事委

员召集;主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提名委员会的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

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

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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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议事规则,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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