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13 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司章程》和《公司审计委员会议 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 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关于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客观、真实、全面的 反映了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我们同意将《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康玉科 窦建卫 张俊民 2024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