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普爱思:莎普爱思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4年4月)2024-04-20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2024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等职能,
进一步完善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
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
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对所议事项进行独立研讨,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进
行思考判断, 并且形成讨论意见。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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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节 议事规则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公司结合议题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应在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紧急情况下,需要尽
快召开专门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会议通知不受时限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表决的方式(含视频、电话
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全部独立董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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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各项议题充分讨论,并形成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
保存 10 年。
第四节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要求
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三条 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地上市规则等发生变化,导致
本细则与上述文件的规定相冲突时,应按上述文件的规定执行,董
事会应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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