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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普爱思:莎普爱思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2024-04-20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4月)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
               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从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成员
               中任命产生。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由董事会
               决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对审
               计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具备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
               知识和商业经验。至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积
                极开展工作;
                (三)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审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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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的问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
               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以及确定相关审计费用,并报
                董事会批准;评估外部审计师工作,监督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工作
                程序、质量和结果;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查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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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
                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
                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
               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
               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
               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
               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节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法规,结合公司有关部门提供的资
               料,召开会议对下述事项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讨论或备案后实施。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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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
                        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节   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
               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
               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
               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姓名;被委托人姓名;
               代理委托事项;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授权
               委托的期限;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
               人签名。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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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六节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如本工作细则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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