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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莎普爱思:莎普爱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4-04-20  

证券代码:603168           证券简称:莎普爱思            公告编号:临 2024-017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
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
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

会〔2022〕31号)(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

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

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其中第一项“关于单项

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

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2、变更日期

    公司按照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公司自2023年1月1日执行。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

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

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

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

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

异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

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

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

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

融工(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

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

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

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

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

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

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
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企

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

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

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

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

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

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3年1月1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文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

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执行《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16号》对可比期间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

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

理变更和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没有损害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