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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莎普爱思:莎普爱思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2024-04-20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4月)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
                 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第二节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及4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委
                 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缺额应
                 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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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五人时,公司董事
                 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五人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
                 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节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
                 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
                 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与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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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节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如本工作细则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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