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普爱思:莎普爱思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2024-04-20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4月)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
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第二节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及4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委
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即自行解除,缺额应
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及时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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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五人时,公司董事
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五人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
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节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
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
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与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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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节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如本工作细则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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