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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邦股份:亚邦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11-05  

   证券代码:603188             证券简称:亚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3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邦股份”)根据
   《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
   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五条   公司住所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           公司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漕溪
人民西路 105 号                              路 9 号联东 U 谷常州国际企业港 11 栋
    邮政编码:213163                             邮政编码:21316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新增第十二条,后续条款自动顺延,后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续条款内容所遵守前述条款内容时,所遵照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条款也自动顺延。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司合并;
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份的。                                       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股份的活动。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 一 ) 证券 交易 所 集中竞 价交易方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式进行。
    (二) 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转让给职工。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起诉讼。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议;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             (三)签署公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
    (六)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 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公
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利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公司董事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的职权。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的职权。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       第一百四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审议:
    (一)提名、任免董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诺的方案;
酬;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百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万元或者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之五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
    (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
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
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作;
方案;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案;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经理、财务负责人;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六)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文件;
                                                 (七)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第一百七十四条 ……                          第一百七十四条 ……

    (五)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五)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宜。     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
    ……                                  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除修改上述条款内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
         以上修订公司章程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经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修订后的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