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王梦静律师、王青艳律师 (以下合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江苏亚邦染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 本 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 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 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 准确的。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 勉尽责的精神, 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 记日等事项, 并列明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 14: 30 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漕溪路 9 号联东 U 谷常州国际企业港 11 栋 306 会议室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0 日 9:15 至 9: 25, 9: 30 至 11: 30, 13: 00 至 15: 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0 日 9: 15 至 15: 00。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 料和相关验证文件, 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 及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364 人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为 192,763,07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080%。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 均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 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线下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 192,269,275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438%; 反 对票 178,300 股, 弃权票 315,500 股。 (二)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票 192,260,875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7394%; 反 对票 181,700 股, 弃权票 320,500 股。 (三)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选举徐亚娟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票 187,486,43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7.2626%; 2. 关于选举周小成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票 187,050,79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7.0366%; 3. 关于选举卢建平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票 186,776,954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6.8945%。 (四)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 关于选举田利明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票 186,910,69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6.9639%; 2. 关于选举袁奋强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票 186,748,71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6.8799%。 3. 关于选举吴琦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票 186,962,65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6.9909%。 (五)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1. 关于选举王中方为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票 186,665,051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6.8365%; 2. 关于选举王登兵为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票 186,979,91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96.9998%。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 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