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华旅游:九华旅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2024-04-19
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全面落实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不断完善现代企业
法人治理结构,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
见》(以下简称《意见》)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公司重大事项需经过党委集体
研究决定,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
落实。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
制度和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三)坚持科学决策。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
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
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四)坚持集体决策。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坚持
集体研究讨论或决定,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五)坚持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
主,发挥每一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党内民主生活
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治理规则作出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公司重大决
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党章》《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应当由党委会、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的事项。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
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
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
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
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
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为加强企业班子和经营
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由公司直接聘任和管理的中层以上管
理人员职务调整,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
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
的项目设立和安排,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资
产购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公司规定的授权
资金限额以上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
第八条 上述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的决策,按照公司党
委会、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九条 在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事项决策前,相关部门和分子公司应对所决策事项进行可
行性研究论证,听取各方意见,开展风险评估和法律合规
性审查,提出建议方案。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机
构对决策事项提出专项意见。
第十条 研究决定企业改制、重组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听取职工代
表大会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者其
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分别以召开党委
会、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等的形式,由各决策主体按照
各自的议事规则,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
决策。
第十二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提前确定议题并
将决策事项的相关书面材料在会议决策前及时送交所有参
与决策人员,提交决策事项的部门或人员应确保所提供信
息全面、真实、有效。如相关材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
应缓开决策会议或缓议相关议题。
第十三条 为提高决策效率和质量,对复杂疑难的“三
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参与决策人员应当进行充分的沟通
和磋商。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
“三重一大”事项的前置程序。重大事项,须及时向上一
级党组织报告。根据职责权限划分应由董事会、股东大会
决策的重大事项,需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
股东大会作出决定。不能以党政联席会代替党委会。
第十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
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
结合。重要人事任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
限和有关规定经过酝酿提出方案、组织考察或调查,按程
序提交党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后,根据公司党委会会议制度
规定的权限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作出决定并依法依规履行
任职程序。
第十六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形式集体决
策,参会人数应符合决策主体议事规则的规定。不得由个
人或少数人做出决策,也不能以个别征求意见的形式做出
决策。
第十七条 决策会议上,参与决策人员应对决策事项充
分讨论并逐项发表意见。公司主要负责人(会议主持人)
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进行。
会议应安排专人对讨论意见、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如实做
好记录,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并相应由
党委书记、董事长签发。
第二十条 对决策持异议或否定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记录人员要如实记录。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应暂缓
做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经党委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三
重一大”事项,如需向相关机构履行备案、报告或申请审
批程序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紧急情况下以传签方式决定的、由个人或
者少数人临时决定的事项,相关决策主体应当在事后按照
程序予以追认。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并应当
在事后及时向相关决策主体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有利害关系的
党委委员、经理层人员、董事、股东应按相关规定回避。
第二十四条 参与决策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
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
议材料和讨论情况等,不准对外泄露。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断健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
过程跟踪机制和纠错改正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执行
中存在的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如情况发生变化且
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的,必须按照要求重新进行决策。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是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接
受职工群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二十七条 参与决策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
责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
律法规给予党纪处分和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纪委负责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建设、执行、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和修订权归党委。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