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华旅游: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11-20
九华旅游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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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52830657 传 真 :( 021 ) -52895562
九华旅游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天衍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4第02773号
致: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九华山
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天衍禾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九华旅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汪大联律师、姜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出席见证于2024年11月19日召开的九华旅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九华旅游
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本次
会议的议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根据九华旅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
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九华旅游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10月29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安徽九
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2024年10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站及《上
海证券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2024年11月19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会议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表决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
已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9日14点30分在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五溪新区安徽九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的9:15-15:00。
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5人,代表的
股份数为56,508,8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0560%,其中,通过参加现场会议进
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的股份数为37,573,391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33.947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203人,代表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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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为18,935,4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108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5人,代表的股份数为56,508,807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0560%,其中,中小投资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03人,代表的股份数为7,120,453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6.4334%。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4年11月1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2、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
3、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2、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4年
10月2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未有修改和变更,亦没有新的议案提
出。
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上议案。本次会议无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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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
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3、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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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股东大会的提案,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