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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通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1-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兴通海运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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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
及登记方法等内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下午 14:00 在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驿峰东路 295 号兴通海
运大厦七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5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相
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为 8 名,持有公司股份 172,37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2150%(已扣除截止股
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股份总数)。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4 年 1 月 8 日下午
交易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
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16 名,持有公司股份 8,832,1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878%(已扣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股份总数)。该等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4 名,持有公司股份
181,207,1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4028%(已扣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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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回购股份总数)。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
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暨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81,207,184 股,同意 181,045,444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99.9107%;反对 161,7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93%;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和新增公司相关制度的议
案》

     2.1 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81,207,184 股,同意 181,045,444 股,占有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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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总数的 99.9107%;反对 161,7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93%;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2.2 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81,207,184 股,同意 181,045,444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99.9107%;反对 161,7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93%;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2.3 审议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81,207,184 股,同意 181,045,444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99.9107%;反对 161,7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93%;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2.4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81,207,184 股,同意 181,045,444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99.9107%;反对 161,7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93%;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2.5 审议通过《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81,207,184 股,同意 181,045,444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99.9107%;反对 161,7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93%;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2.6 审议通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81,207,184 股,同意 181,045,444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99.9107%;反对 161,7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93%;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2.7 审议通过《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81,207,184 股,同意 181,045,444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99.9107%;反对 161,7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93%;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2.8 审议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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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81,207,184 股,同意 181,045,444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99.9107%;反对 161,7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93%;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2.9 审议通过《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81,207,184 股,同意 181,045,444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99.9107%;反对 161,7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93%;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2.10 审议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81,207,184 股,同意 181,045,444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99.9107%;反对 161,7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93%;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2.11 审议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81,207,184 股,同意 181,045,444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99.9107%;反对 161,7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93%;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2.12 审议通过《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制度》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81,207,184 股,同意 181,045,444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99.9107%;反对 161,7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93%;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2.13 审议通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81,207,184 股,同意 181,045,444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99.9107%;反对 161,7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893%;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2.14 审议通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81,207,184 股,同意 181,207,184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有
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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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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