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贵司”或“公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有关事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兴通海运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公告》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包括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方 法等内容,《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下午 14:00 在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驿峰东路 295 号兴通海 运大厦七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0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相 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为 9 名,持有公司股份 172,375,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4712%(已扣除截止股 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股份总数)。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4 年 4 月 1 日下午 交易收市时的股东名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 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11 名,持有公司股份 7,203,1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105%(已扣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股份总数)。该等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参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名,持有公司股份 179,578,2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0817%(已扣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已回购股份总数)。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 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后,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9,578,270 股,同意 179,430,87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99.9179%;反对 10,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9%;弃权 136,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62%。 (二)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9,578,270 股,同意 179,430,87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99.9179%;反对 10,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9%;弃权 136,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62%。 (三)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9,578,270 股,同意 179,430,870 股,占有效表决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 99.9179%;反对 10,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59%;弃权 136,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62%。 (四)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9,578,270 股,同意 179,567,67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99.9940%;反对 10,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0%;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9,578,270 股,同意 179,567,67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99.9940%;反对 10,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60%;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192,6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股份的 99.8528%;反对 10,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14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其中,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A 股股东分段情 况 比 例 比 例 比 例 票数(股) 票数(股) 票数(股) (%) (%) (%) 持股 5%以上普 142,975,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通股股东 0 持 股 1%-5% 普 35,864,95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通股股东 持股 1%以下普 727,720 98.5643 10,600 1.4357 0 0.0000 通股股东 其中:市值 50 万 以下普通股股 200,820 94.9862 10,600 5.0138 0 0.0000 东 市值 50 万以上 526,90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普通股股东 (六)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9,578,270 股,同意 179,404,870 股,占有效表决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 99.9034%;反对 36,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03%;弃权 136,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6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029,8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股份的 97.5927%;反对 36,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5081%;弃权 13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8992%。 (七)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申请综 合授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9,578,270 股,同意 179,404,87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99.9034%;反对 36,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03%;弃权 136,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6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029,8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股份的 97.5927%;反对 36,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5081%;弃权 13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8992%。 (八)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9,578,270 股,同意 179,404,87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99.9034%;反对 36,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03%;弃权 136,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6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029,87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股份的 97.5927%;反对 36,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5081%;弃权 13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1.8992%。 (九)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37,443,270 股,同意 37,269,870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5368%;反对 36,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977%;弃权 136,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65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029,87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97.5927%;反对 36,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5081%;弃权 136,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股份的 1.8992%。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十)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49,338,270 股,同意 149,164,87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99.8838%;反对 36,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45%;弃权 136,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917%。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十一)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82,803,270 股,同意 82,479,830 股,占有效表决股 份总数的 99.6093%;反对 323,4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907%;弃权 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879,8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股份的 95.5098%;反对 323,4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4.49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股份 179,578,270 股,同意 179,254,830 股,占有效表决 股份总数的 99.8198%;反对 323,4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802%;弃权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879,8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股份的 95.5098%;反对 323,4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4.490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