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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依股份: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2-28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YANGMING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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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574-6272 4297 传真:0574-6271 9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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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比
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依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
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并发布了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7 日下午 13:30,
召开地点为浙江省余姚市城区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俞赵江路 88 号公司会议室。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7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3、根据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参加会议的方式、召开程序及召集人
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计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持股数共计
123,241,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5.3251%。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名,代表股份共计 34,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83%。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
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24 年 2 月 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公告。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上述议案非
特别决议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且不涉及优
先股股东参与表决。另外,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4年2月27日。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