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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比依股份:累积投票实施制度(2024年10月)2024-10-25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不包括职工监事,下同)的行为,保证股
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
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时,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
股东会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之积,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向一位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或者监事候
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的议案。股
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
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
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拟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中,明确本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名,但每一单独或共同提名股东提名董
事候选人数不能超过拟选人数。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推荐人选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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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
举。

    (二)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在外
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但每一单独或共同提名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
选人数不能超过拟选人数。

    (三)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提名,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名,但每一单独或共同提名股
东提名监事候选人数不能超过拟选人数。上述股东代表出任监事的推荐人选经监
事会审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
东会选举。

    第七条 候选人人选应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
与提名人的关系,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
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应对候
选人人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候选人人选应当就其本人与公
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收到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
选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
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选举与投票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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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
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
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
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
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
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

    (三)投票方式:

    1、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
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
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和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或监事选票数的
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或监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或监事最
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
权。

    4、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5、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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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四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

    第十一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得票多者当选。同时,每位
当选董事或监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以
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
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
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监事
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笫
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
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三)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
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
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若共同当选会使当选
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
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
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
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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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的修订亦应经股东会批
准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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