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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比依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10月)2024-10-25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重

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

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主板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

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或事项。

    “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

开的事项。。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

部门、有关人员及相关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在

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向董事长、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三)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内部重大信息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汇报,涉及董事

会审核范围内的事项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审议,需对外披露的事项在向董事

长汇报后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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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在获悉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

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内部信息

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各部门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公司发生“提供担保”、“对外财务资助”交易事项,无论担保金额大小。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同类交易应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并适用上述标准。

    (三)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1、前述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不论数额大小。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

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并适用上述标准。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

适用该条规定;

    3、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6、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账准备;

    7、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8、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

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

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的;

    11、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

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 出

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

职或者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材料采购价格、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信

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它重大事件:

    1、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害公司对 其

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八)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但可能会对公司

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向公司报告的信息。

    第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信息后应立即向董事长、董事会

秘书报告。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派的人员接管相关

事务前,应负责控制重大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对重大信息的知情人情况做初步记录。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

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决议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

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

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

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

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

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的具体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等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
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成交确认书

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公司董事会秘书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主板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审议或信息披露义务时,

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

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   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未经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的任何部门均不得对外披露

公司任何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

应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

的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秘书、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

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该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

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

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对报告

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大

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自公司股票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