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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依股份: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2024-12-27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 266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101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比依股份、公司         指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3 年
                       指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案)》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限制性股票             指   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
                            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公司以 7.0750 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 4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本次回购注销           指
                            尚未解除限售的 18,900 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

《公司章程》           指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
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
                            律意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
异,这些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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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4]第 266 号

致: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比依股份 2023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 2023 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比依股份的股票,
与比依股份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3.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 2023 年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
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 2023 年激
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4.比依股份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比依股份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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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7.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
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上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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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公司
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3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徐群、
朱容稼、陈海斌就《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
监事会就《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3 年 3 月 21 日,公司公告了《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2023 年 4 月 1 日,公司公告了《浙江比依电
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
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2023 年 4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3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徐群、朱容稼、陈海
斌对本激励计划调整、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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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023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4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
的议案》。
     10.2024 年 6 月 27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
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4 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2.2024 年 8 月 9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发表了核查意见。
     13.2024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4.2024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
发表了核查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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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和数量
     依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的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
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
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
有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4 名激励对象
已离职,公司决定回购注销前述 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8,900
股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情况/(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
因和数量”所述,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为授予价格。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披露的《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
价格的公告》,本激励计划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 7.0750 元/股。
     据此,公司将以 7.0750 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 4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 18,900 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数量、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与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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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以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需就本次回购注
销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回
购注销手续,且需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
减资手续。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
(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
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就本次回购注销继续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手续,且需
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减资手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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