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 作为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 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 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延期事宜仅涉及募投项目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的调整,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 额和投资项目内容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改 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变更的决策及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此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