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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凤鸣: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03-26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
法权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
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相关业务约定书的履
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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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
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的发起部门,依照本制度
的规定,与审计部门共同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如收
集整理有助于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有关资料、按公司选聘结果组织签
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对审计工作的日常管理、收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
评估有关的信息以及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等。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
     (一)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
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二)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三)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与前后任会计
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
见等。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财务、审计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公司财务
部门,财务和审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
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形成书面审议意见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董事会审
议相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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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
息披露。
     (五)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方可与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
平、公正进行。
     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
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同时应确定选
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
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
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
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九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会计师事务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连
续聘任,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
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审计质量做出全面客
观的评价。
     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
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
真调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
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议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会做出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后,应及时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
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选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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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内容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包括质量管理水平、审计费用报
价、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工作方案、资质条件、执业记录、信息安全管理、
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评价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
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
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评价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
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
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
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
得超过 2 年。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
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
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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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
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
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
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师。
       第十九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及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
日起至少 10 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生效后,若日后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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