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瑞机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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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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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
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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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 14:00 在浙江省杭州钱塘区白
杨街道银海街 417 号公司 11 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8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52,683,00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8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2,323,5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7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59,4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1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及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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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1.01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郑建国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2,337,05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734%。
1.02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李志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2,335,75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725%。
1.03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林云青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2,347,54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802%。
1.04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何英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2,341,359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762%。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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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万立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
表决结果:
同意 152,336,14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728%。
2.02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傅建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2,339,44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749%。
2.03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陈卫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2,344,03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779%。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议案》。
3.01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李烨磊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的议案关于选举万立祥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
表决结果:
同意 152,335,744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725%。
3.02 审议通过了《 关于选举毛毅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2,343,74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778%。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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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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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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