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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联合水务: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4年3月修订)2024-03-12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对外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

     (一)对外股权投资,是指公司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实体新组建企
业、购买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的股权或合伙份额,或对其他企业进行
增资或认购新增合伙份额,从而持有其他企业股权或合伙份额所进行的投资;

     (二)证券投资,是指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从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
资行为;

     (三)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的投资(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
伸产业链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
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
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
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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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合理配置公司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投资交易,应当按照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投资事项中涉及
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裁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按照《公
司章程》之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相应的公司对外投资做出决策。董事会战
略和ESG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
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 公司总裁依据公司发展战略或发展战略调整计划,组织公司相关部门
参与研究及拟定对外投资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对外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
性投资、股权投资、租赁、产权交易、资产重组等项目进行策划、预选、论证、和
筹备,并组织编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需要由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的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投资项目经总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总裁负责实施。

     公司总裁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涉及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对
项目实施进程进行监督并提出调整建议,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考核。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财务进行审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负责对项目的效益进行审计。

     第十条 投资项目提出或牵头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相关法律文件的起草及审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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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由股东大会、董事会、
总裁分层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拟实施本制度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
门协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门进行市场前期尽职调查,经财务测算后提出项
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按《公司章程》和本
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就本制度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
据以作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
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是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
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就投资项目作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对外投资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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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对外投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对外投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外投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六条 除第十条表述情形外,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由董事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对外投资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对外投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对外投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七条 除本制度另有明确规定外,低于前述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策标准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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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的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总裁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
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
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经
审议的委托理财事宜,由公司财务部门按照公司内部制度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实施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
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
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
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二十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公司总裁协调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对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初步筛选及评
估,及拟定相应的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部门根据公司资金状况,提交短期投资资金使用计划;

     (三)短期投资计划依据公司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
实施。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
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
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
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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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联名签字。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定期与负责证券投资的部门(如公司进行此类
投资,应按照公司章程及《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的程序和权限组建专门进行证券投资的部门或者对公司现有部门进行授权)核对证
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或负责投资的高级副总裁或副总裁等相关人员应
适时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经公司总裁初审。

     第二十六条 初审通过后,总裁组织相关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建议书,负责对其
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依据公司对外投资审批
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已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总裁批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总裁组织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总裁负责监督投资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
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务部门或外部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
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
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
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
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三十一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
证。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内审部、财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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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
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
(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公司投资发展部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四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依法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该投资项目(企业)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且不再续期;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五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的;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转让投资
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
同。

     第三十八条 财务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资产的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
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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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
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部门根据分析
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
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定期或专
项审计。必要时,公司应根据审慎性原则,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
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会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
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
提供会计资料。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向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经理),财务总
监(经理)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
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
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
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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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以下”、“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




                                             江苏联合水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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