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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盐井神: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2024-04-12  

证券代码:603299           证券简称:苏盐井神            公告编号:2024-016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将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届满,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

   对象共计 112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3,327,317 股,约占目

   前公司总股本的 0.4255%。

   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

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相关

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1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2 年 1 月 10 日,公司在内部范围内对本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截至公示期满,未收到任何组织
或个人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2 年 3 月 9 日,公司披露

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

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 年 3 月 2 日,公司收到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发的江苏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省国资委”)出具的《省国资

委关于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苏国

资复 [2022] 8 号),江苏省国资委原则同意《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4、2022 年 3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修订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联董事对

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计划

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2 年 3 月 11 日,公司独立董事孙国强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

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

投票权。

    6、2022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7、2022 年 3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

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8、2022 年 3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激

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9、2022 年 4 月 29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并向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

证明》。本次激励计划股票登记日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为 1,022.20 万股。

    10、2022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

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17 日,以

5.64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6.8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及激

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11、2023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

独立意见和核查意见。此次回购注销 12 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3 年 9 月 14 日

实施完毕。

    12、2024 年 2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对标企业的议案》,监事会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此次回购注销 12 万股限

制性股票已于 2024 年 4 月 3 日实施完毕。

    13、2024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共计 112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327,317 股。公司监

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第一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

制性股票总数的 1/3。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第一个

限售期将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
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
                                                      公司具备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成员半数以上;
                                                      限售条件。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
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
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
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
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
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      足解除限售条件。
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
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
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5、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除限售的业绩考核目标:
                                                         (1)以 2019 年-2021 年度平均
(1)以 2019 年-2021 年度平均利润总额为基数,2021-2022
                                                         利润总额为基数,公司
年利润总额平均增长率不低于 18%;
                                                         2021-2022 年利润总额平均增
(2)2022 年扣非基本每股收益不低于 0.31 元,且上述两
                                                         长率为 131.31%;
个指标不低于对标公司 75 分位值;                         (2)2022 年度扣非基本每股
(3)2022 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收益为 1.0001 元。
注:“扣非基本每股收益”指标计算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公司上述两个指标均不低于对
的归母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相关考核指标均以剔除本次       标公司 75 分位值水平。
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3)2022 年现金分红占年度合
                                                         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比例为 35.028%。
6、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首 次 授 予 限 制 性 股 票 的 114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名激励对象中,有 2 人不再符
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果确       合激励条件,公司已按照《激
定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励计划》对上述激励对象的股
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份进行了回购注销。其余 112
 考评结果        优秀         良好          称职     不称职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
                                                               “良好”及以上,当期解除限
 解除限售
                        1.0                  0.8       0       售系数为 1.0。
 系数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已经成就,根据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 112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数量为 3,327,317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4255%。具体如下:
                                                   已获授限    本次可解除限     本次解锁数量
  序号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    售限制性股票     占已获授限制
                                                   数量 (股) 数量(股)         性股票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9 人)
   1       吴旭峰         董事长                    200,000       66,666           33.33%
   2        肖立松              副董事长            190,000       63,333           33.33%
   3        莫宗强            董事、总经理          190,000       63,333           33.33%
   4        丁光旭            常务副总经理          160,000       53,333           33.33%
   5        张旭东              副总经理            160,000       53,333           33.33%
   6        赵敏前              副总经理            120,000       40,000           33.33%
   7        刘    洋            副总经理            96,000        32,000           33.33%
   8        尚庆旺             总经理助理           120,000       40,000           33.33%
                          董事会秘书、总法
   9        戴    亮                                100,000       33,333           33.33%
                              律顾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                   1,336,000     445,331          33.33%

 二、其他激励对象(103 人)

             其他激励对象小计                      8,646,000    2,881,986          33.33%
                 合       计                       9,982,000    3,327,317         33.33%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可解除限售激励对

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

经全部成就,同意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112 名激励对象

办理持有的 3,327,317 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

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解除

限售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

除限售的对象、数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激

励计划》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试行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在限售

期届满后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特此公告。



                                         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