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梅轮电梯: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2024-04-20  

                     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
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
作,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1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法律法规规定、董事会授权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提出立项意见,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
性报告等洽谈并将相关情况报工作小组;
   (四) 由工作小组组织评审,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每年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当董事会认为有必要
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
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2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委员代
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需修
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