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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剑环境: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7-1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盛剑环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盛剑环
境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
件,并对有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现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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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4 年 6 月 18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的
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在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及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等事
项。2024 年 6 月 29 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开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7 月 9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嘉定区汇发路 301 号盛剑
大厦如期举行。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
容一致。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9 日上午 9 点 15 分-9 点 25 分、9 点 30 分-11 点 30 分、下午 13 点
-15 点,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9 日上午 9 点
15 分-下午 15 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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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 10 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96,183,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7468%。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
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票、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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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在网络
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票数和结果。为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的部分提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其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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