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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剑科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9-2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盛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
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
件,并对有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现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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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4 年 8 月 26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的
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在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及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等事
项。2024 年 9 月 10 日,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的披露媒
体上刊登了《关于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以下简称“补充提案公告”),公告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9 月 9
日收到单独持有 59.80%股份的股东张伟明先生提交的《关于提议增加
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
函》,提议将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变
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且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式等内
容。2024 年 9 月 11 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开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嘉定区汇发路 301 号盛剑
大厦如期举行。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和补
充提案公告的内容一致。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0 日上午 9 点 15 分-9 点 25 分、9 点 30 分-11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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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0 分、下午 13 点-15 点,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0 日上午 9 点 15 分-下午 15 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 9 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96,190,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8194%。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和补充提案公告
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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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通知和补充提案公告中列明
的事项,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
票数和结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的部分提案对中
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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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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