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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百达精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4年3月制定)2024-03-20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4 年 3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依法履行职权,健全公司薪酬管
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百
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及《公司
章程》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等)。

    第三条     本制度的薪酬方案的确定参考以下因素: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
    (二)体现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大小及责权利相结合等因素;
    (三)注重收入市场化,制定合理的薪资结构比例,保持公司薪酬的吸引力
以及在市场上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吸引人才。
    (四)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见《公司章程》及《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本制度
开展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薪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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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
薪构成。基本年薪是年度的基本报酬,绩效年薪主要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即根
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绩效年薪的兑现水平。

       第八条   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计发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的津贴为人民币
6万元/年(税前),因参加会议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报销,津贴每年发放一
次。
       第九条   根据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风险、
压力等,确定不同的基本年薪标准,基本年薪不浮动,按月平均发放。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与公司利润完成
率及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一条   公司兼任不同职务的董、监、高人员薪酬标准以薪酬熟高的原则
确定。

       第十二条   保险与福利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原则上每年发放一次,监事依据公司薪酬管理
制度按其具体任职岗位薪酬标准按月发放。实行年薪制的董、监、高基本年薪按
月或季度发放,绩效年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结合年度考核情况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职的,
按其实际任期计发薪酬。

       第十六条   公司董、监、高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将停
发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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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八条   董、监、高人员薪酬或津贴标准的调整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拟定,经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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