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达科技:关于参与投资设立青岛火眼瑞祥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的公告2024-01-17
证券代码:603358 证券简称:华达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3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设立青岛火眼瑞祥一号产业投资
合伙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为进一步提升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华达科技”)综合竞争实力和整体盈利能力,促进公司长
远发展,公司与上海火眼贝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火眼投资”)、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丰股份”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股份”)、无
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盛科技”)、宁波圣龙汽
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龙股份”)、张殚等投资
主体共同签署《青岛火眼瑞祥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共同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合伙企业,对汽车产业链相关
标的公司进行投资。
投资设立合伙企业名称:青岛火眼瑞祥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下简称“标
的基金”或“瑞祥一号”)。
标的基金设立总规模为人民币136,344万元(其中含各投资主
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一次性计提支付的管理费5,244万元)。签约各
方按认缴出资额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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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40,000万元参与投资并支付1,600万
元基金管理费,合计出资占标的基金总规模的30.51%。
标的基金为专项投资基金,资金投向青岛鑫诚海顺新能源
汽车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交易事项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风险提示:
标的基金成立后,在后续投资过程中将受到经济环境、行业周
期、市场变化、监管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一定投资风险的
可能。该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受国家政策、宏观经济、行业政策、
市场环境、价格波动、行业竞争等因素影响,导致投资标的不能实
现预期效益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
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
标的基金尚需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
金业协会”)备案后方能运作。公司将根据标的基金登记备案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标的基金的管理
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由火眼投资担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和整体盈利能力,促进公司长
远发展,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先进的投资理念和优秀的投后管理
能力,投资布局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的产业项目,公司与火眼投
资等7家投资主体共同投资设立瑞祥一号基金,瑞祥一号基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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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民币136,344万元,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参与投资人民币40,000
万元并支付1,600万元基金管理费,占标的基金总规模的30.51%。
(二)审议程序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本次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GP)、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情况:
项目 内容
公司名称 上海火眼贝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MA284AXFXE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公司住所
888号C楼
法定代表人 王爱龙
注册资本 1,000万元人民币
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
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后方
经营范围
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 2017-2-15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否
注:火眼投资于2017年12月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备案,登记编号为P1066202。
火眼投资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股权投资经验,专业的行业分析
能力,丰富的产业资源以及广阔的投资视野,团队成员具有在上市
3
公司、大型企业、研究院从事产业研究、管理经营和经济管理的经
历。基于对产业链的深入理解,联合10余家上市公司LP资源以及产
业联盟资源,帮助企业对接行业资源,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合作,深
度为企业赋能。
火眼投资管理团队目前投资了多个产业领域的头部拟上市企业,
这些企业涉及硅基micro-OLED、空气悬架、显示光刻胶、高端润滑
材料、电弧增材3D打印、线控制动、滑板底盘、发动机控制系统、
AI视觉芯片等产业。投资的沃格光电(603773)、致尚科技(
301486)已成功上市。
(二)有限合伙人(LP)基本情况:
1.华达科技
项目 内容
公司名称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007437239475
公司住所 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东68号
法定代表人 陈竞宏
注册资本 43,904万元人民币
汽车及汽车系统技术研发、成果转让;生产、加工汽
车零部件总成件;设计、制造汽车夹具、检具、汽车
经营范围 车身外覆盖件冲压模具;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不含进口商品的分销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成立时间 2002-11-25
2.兆丰股份
项目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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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450544091
公司住所 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兆丰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孔爱祥
注册资本 7,092.9872万元人民币
汽车零部件、机电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
技术咨询服务,金属材料的销售,从事进出口业务,
经营范围 检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 2002-11-28
3.中鼎股份
项目 内容
公司名称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800259222497F
公司住所 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中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夏迎松
注册资本 131,648.9747万元人民币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汽车
经营范围 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密封件制造;密封件销售;橡胶
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
设备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
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
: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时间 199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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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隆盛科技
项目 内容
公司名称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00763551927E
公司住所 无锡新区城南路231-3号
(经营场所:无锡市新吴区珠江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倪铭
注册资本 23,102.4278万元人民币
汽车零部件的开发、生产、销售、技术服务;通用机
械、电气机械及器材、仪器仪表、通信设备(不含卫
经营范围 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和发射装置)及电子产品、
五金交电、建筑用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的销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
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成立时间 2004-06-16
5.圣龙股份
项目 内容
公司名称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0799535603U
公司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工业园区金达路788号
法定代表人 罗力成
注册资本 23,641.1881万元人民币
汽车零部件、机械配件、五金工具的研发、制造、加
工、安装、调试及相关技术咨询、信息咨询;汽车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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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部件、机电设备、五金工具、金属材料、机械配件、
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建筑装潢材料、日用百货、水
暖器材、皮革制品的批发、零售;自营或代理货物和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货物和技术除外。
成立时间 2007-04-17
6.张殚
项目 内容
姓名 张殚
身份证号码 50010719850207****
住所 海口市美兰区群上村582号群上社区
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以上各合作方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火眼投资与其他参与认购基金的投资人
不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亦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
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以任何方式参与合伙企
业的份额认购,也未在合伙企业中担任职务。
四、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一) 基本信息
1.名称:青岛火眼瑞祥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2.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北京东路118号17
层333号
3.执行事务合伙人:火眼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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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
(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5.基金规模:人民币136,344万元。
6.经营期限: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自本合伙企业取得营业执
照之日起7年。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可延长合伙期限3年。
7.登记备案程序:合伙企业募集完毕后,将及时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等履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程序。
8.投资计划:瑞祥一号拟收购芜湖金斯曼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持有的青岛鑫诚海顺新能源汽车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青岛鑫诚海顺”)的部分财产份额。青岛鑫诚海顺的
主营业务为整车及汽车产业链项目投资,青岛鑫诚海顺深挖整车及
汽车产业链上下游投资的关键领域,重点投资项目为奇瑞汽车。
(二)标的公司管理人情况
1.名称:上海火眼贝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17年2月15日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资本:1,000万元
5.法定代表人:王爱龙
6.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
二路888号C楼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
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后方可从事经
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8.登记编码:P106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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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的基金合伙人认缴出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金额 认缴比例 合伙人类别
1 上海火眼贝爱私募基金管理有 普通合伙人
15,704.00 11.52%
限公司
2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1,600.00 30.51% 有限合伙人
3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9,120.00 21.36% 有限合伙人
4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12,480.00 9.15% 有限合伙人
5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480.00 9.15% 有限合伙人
6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 有限合伙人
7,280.00 5.34%
限公司
7 张殚 17,680.00 12.97%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36,344.00 100%
注:认缴金额含各投资主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一次性计提支付
的基金管理费5,244万元,其中,华达科技支付基金管理费1,600万
元。
管理费由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成私募基金备案且全部有
限合伙人已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书完成首次实
缴出资后一次性提取。
管理费的支付标准: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额已包括合伙企业在
投资期(四年)拟支付的管理费(退出期和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
每年的管理费金额为:管理费=(实缴出资金额÷104%)*1%
五、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的目的
合伙企业的目的是投资行业前景好、且受国家政策支持和鼓励
的行业或企业,以期通过所投资项目为合伙人谋取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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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自本合伙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7年。
其中,4年为项目投资期,3年为项目退出期,若合伙企业退出期届
满,仍有投资项目尚未退出,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本合伙企业可再延
长12个月,即为延长期,最多延长三次。但是根据本协议所规定的
情况而提前终止本协议和清算本有限合伙企业的除外。
上述延长期届满后,经营期限再延长的,需经过全体合伙人一
致同意,若后续因现行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变更导致项目锁定期及/
或退出期延长或缩短的,全体合伙人同意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
当时最新的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相应修改本合伙协议约定的锁定期
及/或退出期。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金投向为青岛鑫诚海顺新能源汽车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资金闲置期间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
政府支持债券、货币市场基金、银行理财、银行存款等安全性和流
动性较好的投资品种,以追求基金财产的稳定增值。
(四)投资限制
合伙企业不得从事如下业务或投资:
1.不得从事二级市场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
2.不得为任何企业和个人进行担保、抵质押;
3.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4.不得从事任何利益输送或任何不廉洁行为;
5.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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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的组成:
合伙企业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是合伙企
业的最高权力机关。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2.审议并批准普通合伙人退伙或普通合伙人份额转让事宜;
3.审议并批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转换事宜;
4.决定合伙企业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5.评估管理人管理业绩并提出建议;
6.决定聘任、解聘和变更管理人;
7.批准合伙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8.批准合伙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9.审议并批准普通合伙人关于本合伙企业项目投资状况、费用
支出;
10.审议通过关联交易事项;
11.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经营期限;
12.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
项。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合伙
人会议所议事项应经代表全部出资三分之二(2/3)以上的合伙人同
意方可生效。合伙人会议审议上述第10项事项时,作为关联人的合
伙人不参与表决,为避免歧义,对该事项进行决议时,应经其他合
伙人中代表全部出资三分之二(2/3)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生效。
下列事项还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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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讨论并批准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出资转让或处置事宜;
2.讨论并批准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转换事宜。
(六)投资决策程序
普通合伙人应组建由投资专业人士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简
称“投决会”),对投资机会进行专业的决策,并向普通合伙人负
责。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最终决策。
投决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议;
2.对投资方案、投资策略进行审议;
3.对以上1和2所涉事项的实施进行投资分析和跟踪检查;
4.对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及退出事项做出最终决策;
5.合伙企业、合伙人会议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其他职权。
投决会的组成:
1.投决会由五(5)名委员组成,其委员人选由普通合伙人确定;
2.投决会设主任一(1)名,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确定,负责召集并
主持投委会会议;
3.投决会委员的任期与合伙企业的存续期一致;
4.投决会委员的调整须经合伙人大会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同意方
可通过;
5.普通合伙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同时担任投委会的委员;
6.投决会委员不从合伙企业领取任何报酬。
投决会的议事规则:
1.投决会会议表决均采用书面形式, 投决会五名委员一人一票。
表决意见只能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表决意见不得附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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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决会全部议案的表决须经投委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2/3)
以上通过后方为有效决议;
3.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必须经投决会全体委员一致表决通过
后方为有效决议(关联委员回避表决);
4.普通合伙人根据本协议制定详尽的投委会议事规则,该规则
不得与本协议相抵触。
(七)管理方式
全体合伙人同意上海火眼贝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合伙
企业的管理人,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
运营、决策的权力归属于基金管理人,由其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
的代表行使。
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以合伙企业之名义或以其自身名义,在其
自主判断为必须、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况下,为合伙企业缔结合
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合伙企业之财产,以实现合
伙企业之经营宗旨和目的。
管理人与合伙企业是相互独立的企业,管理人的资产、费用等
与合伙企业也是相互独立的。
执行事务合伙人之行为对合伙企业的约束力:执行事务合伙人
及其委派的代表为执行合伙事务所作的全部行为,包括与任何第三
人进行业务合作及就有关事项进行交涉,均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的权限是:
1.负责合伙企业的资金管理;
2.负责为合伙企业寻找投资目标;
3.负责对投资目标进行尽职调查、研究分析并提出投资或不投
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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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执行合伙人会议做出的决议;
5.聘任为合伙企业自身提供服务的会计、法律、审计等人员或
服务机构。
(八)管理费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管理费系指合伙企业在其投资期(不包括退
出期和延长期)内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的管理报酬。
管理费由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成私募基金备案且全部有
限合伙人已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书完成首次实
缴出资后一次性提取。
管理费的支付标准:
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额已包括合伙企业在投资期(四年)拟支
付的管理费(退出期和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每年的管理费金额
为:
管理费=(实缴出资金额÷104%)*1%
注: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金额指资金划入合伙企业在托管银行
开立的账户金额。
(九)投资退出
合伙企业持有的投资资产应在法律、法规或相关投资合同规定
的期限内退出,及时收回投资成本、实现投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
合伙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投资退出和实现投资利润:
1.上市后转让;
2.上市公司并购;
3.协议转让给其他投资者;
4.被投资企业回购;
5.有利于投资增值的其他退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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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限合伙人退伙及转让
本基金备案完成后,有限合伙人不得赎回或者退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属于前述赎回或者退出:1.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
2.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合伙权益转让;3.合伙人减少尚未实缴的认
缴出资;4.对有违约或者法定情形的合伙人除名、替换或者退出;5.
退出投资项目减资;6.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任一有限合伙人基于前述合理原因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退
伙或缩减认缴或实缴出资额的书面申请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根
据基金整体利益综合判断,在对本有限合伙企业正常投资运作不会
产生重大影响的前提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退伙或
缩减出资。若因有限合伙人退伙或缩减出资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
伙人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要求有限合伙人根
据损失及不利影响实际情况,对此承担不低于出资本金5%的违约金,
已经实缴的,由合伙企业予以扣减,尚未实缴的,则应当在执行事
务合伙人作出书面同意后10日支付至合伙企业账户。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
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合伙人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缴付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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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
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
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资格。
当一项有关有限合伙权益转让的申请成为有效申请时,执行事
务合伙人有权并且应当独立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对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转让的合伙权益,其他有限合伙人不
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自行或指定第三
方优先受让。如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某一项转让合伙权益的有效申
请并放弃优先受让权,转让方即可向拟议受让方转让。
(十一)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原则、顺序及方式:
合伙企业取得的项目投资的现金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资,应按照
约定向合伙人进行分配。项目投资的现金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息、
红利、股权转让所得、股票出售所得等,不包括违约金。
在合伙期限内,合伙企业通过任一投资项目投资所获的现金收
入,在扣除项目实际支出费用及合理预计费用后,执行事务合伙人
应当在30日内组织分配。全体合伙人之间的分配执行先本金后收益、
先有限合伙人后普通合伙人的原则,按实际出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
配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
若本有限合伙企业退出一项投资时,应按下列原则和顺序进行
分配:
1.归还各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按有限合伙人实际缴纳出
资额比例分配各有限合伙人的本金,直至各有限合伙人累计获得的
分配总额达到其向本合伙企业实际缴付的累计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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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归还普通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经过上述分配后仍有可分配
收入的,则继续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其获得的分配总额达到其
向合伙企业实际缴付的累计出资额;
3.分配有限合伙人的门槛收益:如经过上述两轮分配后仍有可
分配收益的,按照各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向有限合伙人进行
分配,直至各有限合伙人之实缴出资实现每年8%单利的收益(按照
从每次缴款到账日期起算到分配时点为止,这里“到账日期”是指
缴款划入本合伙企业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日期);
4.分配普通合伙人的门槛收益:如经过上述三轮分配后仍有可
分配收益的,则继续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普通限合伙人之
实缴出资实现每年8%单利的收益(按照从每次缴款到账日期起算到
分配时点为止,这里“到账日期”是指缴款划入本合伙企业在托管
银行开立的账户日期);
5.当合伙企业解散时,在按照上述1-4分配原则和顺序进行分
配后,仍有可分配的收益,为超额收益。超额收益的20%应分配给普
通合伙人,超额收益的80%应按照全体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
合伙人进行分配。
管理人有权选择放弃对有限合伙人管理费或超额收益的收取。
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无须进行上述条款的分配:
1.如分配将使合伙企业破产;
2.如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合理判断,分配将使合伙企业留存
的现金或各合伙人尚未缴付的认缴出资额不足以履行未来可能发生
的债务、责任或义务;
3.如执行事务合伙人合理预期将在该次分配后30日内发出一次
缴付出资通知;在此情况下,相应分配款项直接冲抵该缴付出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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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所要求缴付的出资,相应的,于该等缴付出资通知所载出资日,
各合伙人的尚未缴付的认缴出资额应减去相应的金额。
(十二)亏损及债务承担
合伙企业的亏损和债务按如下方式分担:
在遵守本协议以及相关协议内容的基础上,本有限合伙企业在
日常投资、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亏损和债务,首先应以本合伙企业
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以其认
缴出资额为限承担,然后由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按其认缴出资比例
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之后由普通合伙人以其自身资产对合伙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本合伙协议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合伙
企业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合伙企业财产承担。
全体合伙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方式,对亏损分担问题予以另行
约定。
(十三)争议解决
合伙人因履行合伙协议及由此发生的任何争议,合伙人应通过
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
的,任何一方可向管理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非人民法院另有裁决,诉讼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
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六、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本次投资的目是依托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经验和和资
源优势,拓展投资渠道,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和发展能力,推动
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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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资金投资标的基金,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本
次投资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二)标的基金紧紧围绕新能源、先进制造、高端装备等领域,
专注于投资汽车行业有核心竞争力的优秀企业。公司通过投资将进
一步拓展与该领域优秀企业的合作机会,促进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提升公司行业地位及影响力。
(三)本次对外投资将充分利用专业投资队伍和融资渠道资源,
综合其他参与方的优势和资源,积极对接公司核心业务及所属产业
领域的优质标的。对于上述领域的产业布局有利于公司寻找与公司
主营业务相契合的优质标的,帮助公司加速推动战略发展步伐,加
快公司产业结构优化与升级,并借助相关产业的投资布局,获取汽
车产业科技研发创新信息与资源,进一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能力,
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提升公司综合效益水平。
综上所述,本次公司参与投资设立标的基金,符合公司战略发
展规划,有助于公司加强产业上下游合作,对公司开拓下游客户及
增强客户业务协同性具有重要意义。本次投资,不会影响公司的业
务独立性,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本次交易资金
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
公司现金流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七、风险提示
(一) 标的基金尚需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标的
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二) 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是公司基于长期发展战略考虑做出的
重大决定。基金的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投资周期长、流动性
较低等特点,标的基金最终投资的项目在未来可能存在受(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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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于)国家政策、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市场环境、行业竞争格
局等因素变化的影响致使经济效益不达预期,造成投资收益不及预
期或不能及时退出的风险,且本次投资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公
司将在充分认识风险因素的基础上,密切关注标的基金投资项目的
经营状况,同时公司将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监督
标的基金投资项目进度情况,积极防范和应对上述风险。
(三)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后续信息
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其他说明
(一)公司在本次与火眼投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
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二)公司承诺,除本公告披露认购协议外,公司不存在与火眼
投资签订其他未披露的协议。
(三)会计处理方式: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确认和计量并进行核算处
理。
九、备查文件
(一)《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决议》;
(二)《青岛火眼瑞祥一号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三)《青岛火眼瑞祥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
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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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青岛火眼瑞祥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
缴出资确认书》。
特此公告。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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