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星家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2024-10-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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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F20241075
致: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水星家纺”)的委托,并根据水星家纺与本
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水星家纺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特聘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以下
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水星
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上海水星家用纺
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水星家
纺回购注销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
注销”)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于 2024 年 3 月 26 日出
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出具了《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实施本计划的主体资格进行了调查,
查阅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文件,并就相关事项向公司有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
了必要的讨论。公司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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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无任何重大遗
漏或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所承诺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之出具并不代
表或暗示本所对本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
票价值发表任何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水星家纺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水星家纺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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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4 年 3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2024 年 3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2023 年 3 月 27 日,公司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出具了核查意见。
(三)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至 2024 年 4 月 5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
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对《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审查,并于 2024 年 4 月 7 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4 年 4 月 12 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
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六)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与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
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 1 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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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资格,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名员工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6
万股,回购价格为 7.26 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
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
根据《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第二条第(六)款的规定,激
励对象离职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聘用或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约、
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聘用或劳动关系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
所得税。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相关激
励对象的离职证明文件,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已不符合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 60,000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
公司剩余限制性股票 4,610,000 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及资金来源
鉴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水星家纺进行了 2023 年年度权益
分派,根据《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水星家纺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对本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经调整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为 7.26 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
和,公司用于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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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及《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及时公
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
告》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
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
露义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及《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
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及《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
《管理办法》及《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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