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东方: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10月修订)2024-10-29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日出东方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同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及审核等,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
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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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提名人提名独立董事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
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候选人、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及其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和要求,未被提名人同意前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资格
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会
议召开三天前须通知全体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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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情况紧急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上述提前通知的要求。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可以通过视
频、电话、传真、传阅或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等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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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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