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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东方: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10月修订)2024-10-29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
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日出
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应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
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日常事务联络、
会议组织和审议事项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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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按以下程序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融资、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委员会工作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
案;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就立项意见书明确的项目对外进
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的洽谈并将洽谈情况汇总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签发评审意见书,并向战略委员会
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进行讨论,并将讨论
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上述提前通知的要求。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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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可以通过视
频、电话、传真、传阅或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供战略委员会参考,但不参加
会议表决。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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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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