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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日出东方: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配偶短线交易的公告2024-11-30  

证券代码:603366         证券简称:日出东方          公告编号:2024-058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配偶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焦青太先生的配偶孙克美女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于 2024 年 2 月 6 日至
2024 年 11 月 7 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公司核查,孙克美女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于 2024 年 2 月 6 日至 2024 年
11 月 7 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成交数量    成交均价      成交金额
  交易日期      交易方式    交易方向
                                        (股)    (元/股)     (元)
  2024/2/6      集中竞价      买入       21,200      3.82         80,984
  2024/2/7      集中竞价      买入       28,200      3.90       109,980
  2024/6/6      集中竞价      买入      100,000      3.72       372,000
 2024/6/19      集中竞价      买入       88,700      3.76       333,512
 2024/11/7      集中竞价      卖出       49,400      6.52       322,088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孙克美女士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焦青太的配偶,其上
述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本次短线交易中,孙克美女士盈利 138,320 元。截至
本公告披露日,孙克美女士仍持有公司 188,700 股公司股票。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上述行为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焦青太先生及其配偶亦
积极配合核查。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已采取的措施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
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前
述法律规定,孙克美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上述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已全部上缴公司。
    (二)经调查了解,本次短线交易行为是孙克美女士根据二级市场情况进行
独立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其认为2024年11月7日卖出的股票是2024年2月买
入的,系其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其未就上述交易向焦青太先生寻求
任何意见或建议,上述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
况,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三)上述情况发生后,焦青太先生及其配偶孙克美女士进行了深刻反省,
并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焦青太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
自责,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
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督促亲属执行到位,
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四)公司将以此为鉴,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宣导,要求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亲属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对亲属行
为的监督,不断加深对政策的理解,务必严格遵守履职要求,对交易行为进行严
格管理,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