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出东方: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4-12-31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面风险
管理体系,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是指发生或发生后涉及公司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的事件,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管理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
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
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架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相关
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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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对外发布信息。
舆情工作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订处理方
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澄清和报道等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有关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和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
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
及时上报舆情领导小组,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所属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
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较
大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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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管理制度有关信息披露规定
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
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子公
司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在第一时
间了解舆情的具体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
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
置;
(二)重大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
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应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
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主要处理措施包括
但不限于: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
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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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告知
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危机善后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制定恢复管理计
划并实施推进,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相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
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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