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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护卫: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1-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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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12 月 26 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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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3 年 12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
登《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会议地点、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 14:30 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
塘街道枫桦路六号之江财富中心 E8 楼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80,715,749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656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 名,均
为截至 2024 年 1 月 5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61,188,1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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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05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527,6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18.1607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1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18,733,6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4223%。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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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修改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704,3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8%;反对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审议通
过。

     2、审议《关于修订安邦护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704,34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8%;反对 1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审议通
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