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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景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企业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4-02-07  

证券代码:603375            证券简称:盛景微         公告编号:2024-004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企业类型及修订《公司
              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5 日召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企业类
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04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166,667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容诚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4]210Z0006 号《验资报告》。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75,500,000.00 元变更为 100,666,667.00 元,公
司股份总数由 75,500,000 股变更为 100,666,667 股。
    公司股票已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后,企业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
市)”,具体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证监会”)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16.6667
【】股,股票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       万股,并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交易所上市交易。                                 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            第五条 公司住所:无锡市新吴区景贤路 6 号
200 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 G1-208 号。           中国物联网国际创新园 H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66.6667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
                                                 元。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电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电
子产品、电子模块、计算机软硬件、物联网技术       子产品、电子模块、计算机软硬件、物联网技术开
开发、集成电路产品的开发、销售、技术转让、       发、集成电路产品的开发、销售、技术转让、技术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工业自
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电       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电子专用设
子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工业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限分支机构经       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
营:电子专用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工业自       制造;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
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066.6667 万股,
内人民币普通股。                                 均为境内人民币普通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
    (三)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 “委托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
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 为计算标          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上海
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章程规定标准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执行。相关额
的,分别适用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
                                                 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
会审议程序。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审议程
                                                 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
序,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全体
                                                 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全体监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
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
                                                 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1 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独
                    修订前                                            修订后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          (二)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
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三)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            (三)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
案,或者董事会作出的现金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      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
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在定      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
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      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
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      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监督,当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          (四)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
董事会作出的现金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公司届时      或者董事会作出的现金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公司届
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      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事会予以纠正。                                  详细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监
                                                督,当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董事
                                                会作出的现金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公司届时有效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
                                                纠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实施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
                                                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 自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 之日起生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效 。自本章 程生效之 日起, 公司原章 程自行失   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效。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因新增或删除部分章
     节及条款,章程中原各章节和条款序号根据修改内容作相应调整。


            三、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情况
          上述注册资本及企业类型的变更、《公司章程》修订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董事会一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员办理上
     述事项的工商登记变更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
     准。


            四、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修订后的《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