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景微:《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4-04-16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增强利
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
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
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
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税后
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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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
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政策
第六条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
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总体发展目标及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
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发行融资、银
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制定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规划与机制,
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并藉此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
第七条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
营和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
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合并报表)10%,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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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
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或者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四章 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
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先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需经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通过。独立董事认
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需经半数以上监
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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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或者征集投票权等方式。
第十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
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
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
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
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
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或者征集投票权等方
式。
第十二条 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方案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
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
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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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股东大会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无锡盛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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