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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基蛋生物:基蛋生物: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06-05  

证券代码:603387                 证券简称:基蛋生物               公告编号:2024-020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11          -              2024/6/12         2024/6/12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22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507,153,51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0,715,351.7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11          -               2024/6/12         2024/6/1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南京爱基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苏恩本、苏恩奎、孔婷婷、王勇
由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
的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
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
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 元;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 元;待其转让股票
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
机构从其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
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
利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
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
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
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
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
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因此,对于香港市场通过沪股通持有
本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照 10%的适用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
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 元。


    (4)对除 QFII 以外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根据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68568577


特此公告。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