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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基蛋生物:基蛋生物: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4-06-18  

证券代码:603387          证券简称:基蛋生物         公告编号:2024-021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原告诉请的涉案金额):6,780,830.93 元(不包含诉讼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案件尚未开庭,也未产生有效判
决,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
开发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4)鄂 0192 民初 8968 号]《民事起
诉状》等法律文书。现将前述法律文书涉及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原告:马全新
    被告: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
    诉讼机构名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武汉市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理由

    (一)案件事实及诉讼理由
    公司于 2020 年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及增资的方式收购了武汉景川诊断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川诊断”)56.98%股份,收购完成后,公司成为景
川诊断的控股股东。
    2020 年 3 月 18 日,公司与马全新等 21 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各方
约定,马全新及景川诊断的 21 名股东(包括马全新在内)将其持有的景川诊断
18,687,212 股股份转让给公司。
    2020 年 5 月 7 日,公司(作为投资方)与景川诊断马全新等股东(作为转
让方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
称“《补充协议》”),对马全新等股东向公司转让景川诊断的股份及股份转让后景
川诊断的治理等方面进行了约定。《补充协议》中,各方对业绩承诺、剩余股份
处理进行了约定,并约定若景川诊断完成 2019—2021 年业绩承诺指标,马全新
等股东可要求公司以景川诊断 2021 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按 15-20 倍市盈率收
购景川诊断 10 名管理层股东全部或部分剩余股份。
    2022 年 6 月 20 日,马全新等股东向公司发出《关于景川诊断管理层股东向
基蛋生物转让部分剩余股份的通知函》(以下简称“《通知函》”),要求公司收购
景川诊断 10 名管理层股东(包括马全新在内)持有景川诊断的部分剩余股份,
其中包括马全新名下 626,000 股股份(景川诊断完成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每 10 股
送 4 股后,目前股份数增加至 876,400 股),但并未明确转让价格。公司自收到
《通知函》后积极与马全新等股东进行了多次磋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2023 年
8 月起,武汉众聚成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胡淑君、关章荣、王玉琼、马全海、
吴艳芳、叶艳丽、荣筱媛、武汉博瑞弘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9 名管
理层股东分别向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公司收购其持有的景川诊断的部分
剩余股份并承担违约责任。以上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临时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及《2023 年年度报
告》中财务报表附注之“十六、承诺及或有事项”。
    2024 年 6 月,公司收到管理层股东之一马全新(原告)的《民事起诉状》,
要求公司以景川诊断 2021 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按 20 倍市盈率收购其部分剩余
股份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收购原告持有的武汉景川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
三人)876,400 股股份;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份收购款 5,838,383.42 元(以第三人 2021
年扣非净利润 17,687,690.33 为基数,按 20 倍市盈率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扣非净利润×20 倍市盈率÷公司总股本×应收购的股份数【17,687,690.33×20
÷53,102,000×876,400】;
    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875,757.51 元(即股份收购款的 15%);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 66,690.00 元;
    5、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本次案件尚未开庭,也未产生
有效判决,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高度重视上述
诉讼案件,已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诉,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