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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四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2024-12-1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中盐
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四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红四方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盐美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盐美福”)
资金周转及日常经营需要,在不影响公司资金周转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自有资
金对中盐美福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的财务资助,年利率按照外部
银行同期贷款平均利率计算,资助期限为自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年。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董
事会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中盐美福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主要是为支持中盐美福
生产经营,降低公司整体财务费用,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及资金使用,不属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中盐美福其他股东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中盐湖南华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未
提供同比例的财务资助,且未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中盐美福作为公司控股
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整体风险可控,不存在向
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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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资助对象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中盐美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570276965U
    3、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湖南省醴陵市经开区东富工业园城市外环线 6 号
    5、法定代表人:王珣
    6、成立时间:2011 年 3 月 14 日
    7、注册资本:20,000 万元
    8、经营范围:复合肥料、掺混肥料、缓控释肥料、有机肥料、土壤调节剂
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化肥的零售与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股权结构:公司持有中盐美福 51.36%股权;中盐湖南华瑞新材料有限公
司持有中盐美福 33.64%股权;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中盐美福 15.00%股权。
中盐美福是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
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10、信用关系: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11、中盐美福不存在借款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12、中盐美福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资产                 45,958.77                       41,370.13

      负债                 17,562.45                       12,406.96

     净资产                28,396.32                       28,963.17

      项目         2023 年 1-12 月(经审计)      2024 年 1-9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55,640.15                       43,608.07

     净利润                 326.22                           566.85

    (二)被资助对象其他股东情况
    1、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625149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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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站南广场驻京办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耀强
    成立时间:1986 年 1 月 11 日
    注册资本:430,000.00 万元
    经营范围: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销售食品、各种
盐产品、盐化工产品、盐田水产品及其制品、盐田生物及其制品、盐业企业所需
设备、木材、水泥、电缆、包装材料、盐田结晶用苫盖材料、塑料及其助剂、日
用品、化妆品、酒店用品、厨房用品、建筑材料、钢材、家用电器、办公设备、
针纺织品、汽车零配件、肥料、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炭的交易、储运
活动);仓储服务;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招标服务与以上业务有关的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下项目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盐矿的资源勘探、开采。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
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信用关系: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中盐湖南华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中盐湖南华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394119345J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黄芳胜
    成立时间:2014 年 9 月 18 日
    注册资本:10,000.00 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
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
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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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信用关系: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关联关系说明
    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中盐湖南华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是
中国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被资助对象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说明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中盐美福具有实质的控制和影响,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
务、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因此中盐美福的其他股东未就本
次财务资助事项提供同比例财务资助及担保。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整体风险可控,
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资助方式:公司以自有资金提供借款。
    资助金额:人民币 15,000 万元。
    利率:按照外部银行同期贷款平均利率计算。
    资助期限:自协议签署之日起一年。
    资金用途:生产经营。
    具体内容以最终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

    四、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本次被资助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
方面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公司在提供资助的同时,将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
管理,积极跟踪其日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的进展,密切关注被资助对象的生产
经营、资产负债情况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中盐美福及其他股东未就公司本次财务
资助事项提供相应的担保,后续公司将持续加强对中盐美福的监督管理,控制资
金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因此,本次对中盐美福提供财务资助整体风险可控,
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及资金使用。

    五、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对中盐美福提供的财务资助余额为 8,44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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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
例为 8.36%。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的
情况,不存在逾期未收回金额的情况。

    六、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中盐美福提供财务资助,主要是
为满足其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需求,有利于整体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公司将对中
盐美福具有实际的控制权,能够对资金的使用有效监督,控制资金使用风险,确
保公司资金安全。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整体风险可控,利率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被资助对象资信情况正常,具备偿债
能力。因此,同意公司对中盐美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的财务资助事项,年利率按照外部银行同期贷款平均利率计算。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表,在上述额度内办理
相关的全部手续。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上述事项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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