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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四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2024-12-1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中盐
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四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红四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55 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000 万股,发行价格 7.98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9,9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3,592.98 万元(不含增值税)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6,307.0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11 月 21 日全部
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4]610Z0007 号)。
    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
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投入募集资金调整情况
    根据《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中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结合实际的募集资金净额情况,对募投
项目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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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投资总    调整前拟投入募    调整后拟投入募
序号              项目名称
                                               额        集资金金额        集资金金额
        扩建 20 万吨/年新型增效专用肥
 1                                         24,516.15         23,550.15         17,749.95
        料项目
        扩建 5 万吨/年经济作物用专用优
 2                                         14,006.84         14,006.84         10,557.07
        质钾肥及配套工程项目
 3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12,000.00         12,000.00          8,000.00

                 合计                      50,522.99         49,556.99         36,307.02

    注: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如果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
行费用后)不能满足拟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则由公司通过申请银行贷款等途径自筹资金弥补
资金缺口。

       二、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实现股东利益最
大化,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并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
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相关规定,公司合理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
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现金管理产品品种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包括
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上述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
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三)现金管理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单日最高余额,含本数)的暂
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
月,在前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四)资金来源
       本次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五)投资方式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委托银行等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
构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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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代表在上述额度内及期限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
项由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及时披露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七)现金管理收益分配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严
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
求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公司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
大,不排除因受到市场波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信息传递
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风险的影响,收益率将产生波动,理财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现金管理的审批
和执行程序,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购买事宜,确保资金安全。
    3、为控制风险,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将选择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
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
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4、公司计划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在上述理财产品理财
期间,公司将与相关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
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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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6、公司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
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安全、不影响募投项目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使
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的情形。通过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可以
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议案》,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在确保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
下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及公
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
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 10,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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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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