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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辰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9-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所经办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
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
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及经办律
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予以
公告,且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不少于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 13 点 30 分在营口市西市区新港大街 95 号公司三楼大会议室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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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13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如上文所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8,402,992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42.142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
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显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6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66,0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249%。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并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8,764,493 股,反对 369,535 股,弃权 135,000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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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该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